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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正、邓天媚律师代理的“prAna及图”再审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

2018-05-09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4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7)》,该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3件典型案件,并从中归纳出42个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北京市东权律师事务所汪正律师、邓天媚律师代理的“prAna及图”商标行政诉讼再审案名列其中。

最高人民法院基于避免循环诉讼、及时维护当事人权益、提高诉讼效率的出发点,对被诉决定存在遗漏当事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优先权日存在漏审的情形予以纠正,并明确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即,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评委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40、再审申请人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7)最高法行再10号】

【案情摘要】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简称“普兰娜公司”)于2010年12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prAn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并于申请书中声明优先权初次申请国为美国,该美国优先权申请日期为2010年11月19日。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部分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于2010年11月26日申请在先的第8885559号“PR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G686680号“P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为由,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普兰娜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经审理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普兰娜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普兰娜公司提交了由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书。一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同意书,引证商标二已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另责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普兰娜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2016年6月14日,普兰娜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申请商标的优先权日期(2010年11月19日)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期(2010年11月26日),商评委关于引证商标一为在先商标的认定属事实认定错误。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10号行政判决,认定普兰娜公司在商标授权的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优先权的主张,商标局并未对该申请给予回复,商评委亦未能在审查阶段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导致作出的决定存在遗漏当事人请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决定认定的错误事实予以纠正,确认申请商标的优先权日期为2010年11月19日,而非2010年12月28日,故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能否注册申请的权利障碍,并据此判决普兰娜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结论错误,应予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作出的决定结论错误,亦应予撤销。

【创新意义】本案涉及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程序的问题,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对行政部门漏审的重要事实依职权作出认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指出,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主张有优先权,行政部门对申请商标是否享有优先权存在漏审,导致被诉决定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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